近日,“两高”相继对指标考核体系进行改良优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将适用的26项指标精简为18项,指标的运用机制也作了调整,相关数据主要供研判、分析使用,不得通报排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
司法工作中,指标和考核都是用来衡量和评价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唯指标论”等现象也客观存在。例如,一些法院把结案率作为评价办案效率常用指标——在一个统计周期内,法院审结案件占收案总数的比例。而现实中,起诉时间越是接近考核期末,案件就越不可能在这个考核周期办结。个别法院为了避免拉低结案率,有时就会拖延立案甚至不立案。又比如,个别检察机关在办理一些刑事案件中,针对考核指标,希望提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数量,在没有厘清案件事实证据的前提下,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就可回家”,诱导案件简单粗暴地进入认罪认罚程序,以实现所谓的“案结事了”。
更值得关注的是,如果过于关注数据指标和考核排名,就可能产生“唯指标论”的司法工作导向,从而导致违背司法规律和罔顾办案程序的情形发生,这不仅损伤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生命线,也将对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严重破坏。
建设高质量的司法指标考核体系,关键是让指标变得科学。有的人一提及“指标”就有抵触情绪,认为指标容易表现于形式、受制于数据,甚至把许多问题简单归咎于指标。事实上,在司法工作中,指标究其本身只是考核考察的工具。问题的关键在于指标设置是否合理、运用是否科学,是否能让指标更符合司法规律,是否能让司法工作不被数据所惑、不为考核所累,更专注于实现严格依法办案和公正司法上。此次“两高”改良优化指标考核体系的相关做法,正是对“唯指标论”的及时纠偏和防微杜渐,也是推动高质量办好每一起案件的有力举措。
司法工作应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正确理念,摒弃“唯指标论”等错误观念,切不可为了“数据好看”而让群众“事情难办”,更不能错把“指标”当“目标”。“目标”是设置“指标”的指引,“指标”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因此,对于司法工作而言,应始终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至为核心的“目标”挺在前面、放在心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