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游戏充值4万多,法院判决返还一半
发布时间:2025-01-30 19:11: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admin  点击:1221次

随着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关于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后,监护人要求返还充值款项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后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返还充值全额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2024年2月17日至3月17日,原告小刘用平板电脑玩“XX逃生”游戏时,从被告邱某在快手直播间内提供的店铺链接进入商店充值购买游戏点券,并使用其母亲的微信进行支付,小刘先后22次扫码充值游戏货币,充值金额达41130元,其所充值的游戏货币已在游戏里购买了皮肤及装备。小刘母亲得知小刘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充值,遂将邱某告上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柏城人民法庭,要求邱某退还小刘所充值金额41130元及利息损失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实施充值行为时年龄为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而小刘母亲对该充值行为明示不予追认,故小刘的充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充值行为无效,收款方即被告邱某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充值款按比例进行返还。综合该案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庭判决被告邱某按50%比例进行返还,驳回了小刘母亲的其他诉讼请求。小刘及其母亲、被告邱某均服判,判决生效后被告邱某已主动履行判决。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应有所区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应有所区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需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本案中,原告小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非纯获利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并不相适应,加之未获母亲的同意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因此,应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对充值款项退还比例进行认定。邱某作为被告,通过直播间售卖游戏点券,尽管其已经在店铺标识了“禁止未成年人下单,下单即默认是成年人且不退款”,但该标识并不能完全阻挡住未成年人下单购买,没有尽可能有效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微信支付账号进行充值,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进行连续充值,存在过错。

同时,小刘母亲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及微信支付密码,使得小刘先后22次成功充值并在游戏中进行消费,小刘母亲对小刘缺乏教育管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决被告邱某按50%比例进行返还。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消费管理的相关机制,严格落实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制,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另外,在引导孩子正确上网用网过程中,家长始终是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好手机、支付账户及密码等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赵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