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熟人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仅仅靠身份证、银行卡加上签个字,在严格的贷款流程下,竟然能成功贷出120万,小编试问,银行是你家开的么?你给他讲人情,他把你骗个懵圈。
说好了的四个人只做担保,王胜军却被一张开庭传票五雷轰顶——他被银行告了,还有李学华、王守波、王保刚都“被”贷款30万,他们被民权县信用社运钞员吴天山耍了。原来这四个人早就在2017年,经吴天山的运作由担保人变成了贷款人,稀里糊涂地成了银行的债务人,四年间却没收到银行任何的催款还息,现在吴天山又从人间蒸发。突遭还款,还成了被告,搁谁身上都气愤。
不过,经过各种调查取证,理性捋思路发现,民权县农商行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被指疑点颇多,涉嫌内部操作杜撰,资料子虚乌有。
①民权信用社提交的王胜军与底红艳的离婚证,经向民政部门查询,王胜军本人仅有一条婚姻登记记录,而且是与许春芝的结婚登记信息,且从未办理过离婚手续。王胜军与底红艳根本不认识,也未曾谋面和联系过,底红艳的身份证(412323197110286387)并不存在。
②民权信用社提交的王胜军本人户籍页信息,其中的户号2101497457、人号501109991、户籍警周旭以及婚姻状况离婚与王胜军本人的户号1217011124、人号517042622、户籍警陈铭以及婚姻状况初婚完全不符。
③民权信用社提交的借款借据,其中的审批人和信贷员均为同一人,即原民权信用社褚庙支行行长张波。
④民权信用社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用途为进货,而借款借据中显示借款用途为建房,民权信用社对贷款的实际用途未进行审核和监督。
⑤民权信用社提交的贷款保证合同,王胜军与三位担保人刘志宇、高传招、刘红燕从未联系过,也不曾认识。三位担保人的联系电话均提示为空号,且在身份证显示的户籍地并未找到三位担保人。在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显示,在民权信用社与其他借款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三位担保人多次以“担保人”身份出现,且出现重合和多次担保的情形。
⑥民权信用社提交的河南农信贷款业务查询明细,王胜军名下贷款最后还款为2018年10月16日,而在王胜军提交的民权信用社贷款业务查询明细中并未有偿还贷款的记录。
小编调侃,这杜撰技术也是服了——漏洞百出。经过咨询,信用社贷款应当先经银行准入(审核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考虑是否向其发放贷款)后才能走贷款流程,贷款时需要提供借款人夫妻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银行流水、经营情况等材料,如有担保人,需要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工作情况。
当下,吴天山早已不知去向,面对如此严格的放贷审批流程,矛头不免指向民权县农商行:吴天山任职情况如何?日常表现如何?①到⑥的重重疑点怎么解释?是否涉嫌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对吴天山涉嫌贷款诈骗的事实如何解释?吴天山及银行相关人员是否运用职务便利,虚构事实、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来骗取银行贷款?贷出的120万如何追偿?银行方面是如何监管的?四位“债务人”该如何面对银行30万欠款?
近期,民权县农商行负责人曾联系王胜军请求删除网络维权,协商线下解决。只此一点,农商行起诉四位“债务人”是否合适?堵着、捂着、藏着,生怕见阳光,民权县农商行,你是在掩饰什么吗?
小编将持续跟进后续进展,也期待法院能够公正审判。
【法律小课堂】
相关法律规定:冒用身份证贷款属于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
1、借款人诈骗金额较大的,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罚2万到20万之间的罚金;
2、借款人诈骗金额巨大的,将处罚5万到50万之间的罚金,并且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借款人诈骗金额特别巨大的,将处罚5万到50万之间的罚金,并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诈骗金额较大一般指诈骗5000以上,诈骗金额巨大一般是指诈骗金额在1万以上,特别巨大一般是指诈骗金额在20万以上。
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