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15日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进一步指导高校、科研院所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好创新创业工作,近期制定发布了《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经办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适用范围包括新疆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指南》明确,事业单位与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约定兼职起止期限(兼职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在原岗位的聘任年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指南》对科研人员在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期间的工作时间、工资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进行详细说明: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间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申报均可)、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非领导职务科研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可获得兼职企业和在职创办企业的薪资、奖金、股权激励等薪酬,获得的薪酬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科研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终止人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