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 (申奇)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对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标准、登记和管理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同时废止相关既往管理文件。
管理办法明确,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管理办法指出,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据介绍,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参加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考核合格后可视为完成25学分;参加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每年最多可获得15学分;开展有计划的自学每年最多可获得10学分。此外,省级卫生健康委还可结合实际确定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及学分授予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将以需求为导向,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力。以学分为抓手,强化监管,推动继续医学教育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