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宁县:依托检警协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
发布时间:2024-11-30 17:08:5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1372次

本报讯(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李旭丹 慕继洲)“犯罪嫌疑人在可以预见自己行为带来伤害后果的情况下,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我们认为这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非‘过失致人死亡’。”“我们认同检察机关的意见,接下来继续补充固定证据。”近日,在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一场检警案件交流座谈会正在进行,宁县检察院检察官和办案民警就案件侦查方向进行交流。

自2022年3月宁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来,类似的讨论场景经常出现。202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辖区居民报案,称自己孙女死因不明,孩子身上和头部有伤痕,希望公安机关尽快查明真相。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被害人的母亲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李某到案后矢口否认自己故意伤害孩子,这让办案民警犯了难。

经初步调查,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便与孩子生父离婚,孩子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然而在孩子遇害前三个多月,李某突然提出要把孩子接过去。孩子遇害后,尸检时发现其身体上有多处淤青。

依托侦监协作机制,办案检察官依法介入,通过参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并结合已有证据,提出了具体意见。最终,检察官和办案民警商定,重点侦查被害人跟随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生活细节、亲近程度以及案发前李某有无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随后,办案民警通过走访多名证人、再次讯问李某,固定了本案的证据。经查,案发前近三个多月,李某心情稍有不顺便殴打孩子发泄情绪,并经常采取饥饿、受冻、关禁闭虐待和棍棒皮鞭殴打等方式进行“教育”。案发当晚,已两天未进食的孩子再次被李某惩罚,在孩子出现异常后,李某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后来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官、办案民警分析后一致认为,李某的行为超出正常教育、惩戒子女的限度,主观方面存在伤害故意,对被害人致死的伤害结果存在放任心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4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李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宁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6月13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7月1日,李某不服提出上诉。8月19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悉,近年来宁县检察院充分发挥侦协办职能,建立“命案”、涉黑恶、重大疑难复杂犯罪等案件依法介入全覆盖工作机制,通过阅卷、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全面收集证据,为准确适用法律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