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的网站不注销?当心被非法利用
发布时间:2024-09-20 16:35:42  来源:人民网  作者:admin  点击:1369次

一些网站的运营者对长期不用的网站置之不理,导致不法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打击,专门抢注有备案信息的到期域名,将域名修改为赌博或色情页面,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些网站一旦被查,原网站备案者仍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人民网整理了几起相关案例,以示警醒。

案情回顾: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某电子公司被罚款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工作中发现某电子公司系统登录页面被植入违法信息图片,扰乱网络空间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经调查,该公司既没有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部署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简单来说,即该公司网络系统在网络上处于“裸奔”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案情回顾:某服务公司宣传网站被篡改 成传播有害信息平台

青岛某服务公司活动宣传网站,宣传活动结束后长期无人问津,被不法分子篡改成传播有害信息的平台,并造成小范围传播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属地公安机关给予该公司一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情回顾:某技术公司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被行政处罚

2019年9月,江苏南通公安机关接公安部通报线索,南通如皋市某单位网站遭黑客攻击植入木马,致使网站跳转为博彩网站。经查,该单位网站管理混乱,技术防护措施薄弱。侦查过程中,为网站提供维护服务的南通某技术公司,在接到警方调取证据通知后,虚与委蛇,推脱应付,甚至采取删除木马病毒文件的方式,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致使相关证据灭失。

江苏南通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一万元、企业具体责任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该技术公司罚款五万元、企业具体责任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技术公司在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时,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导致案件相关证据灭失,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网络运营者在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时,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以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