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山东临朐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发布时间:2023-11-15 00:54:13  来源:人报融媒  作者:曹加兵  点击:4114次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5日,在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监督检查中,山东省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寺头市场监管所发现某燃气灶具店在售的燃气灶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9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决定对该燃气灶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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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处理:

2023年9月1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1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T-QB5083,生产许可证编号:XK21-007-02575 执行标准:GB16410-2007,GB30720-2014)。该燃气灶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9之规定,为查明案情,决定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问题,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综合裁量后,临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了处罚。之后,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回头看”中,当事人在售的燃气灶具均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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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涉案燃气灶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9中关于安全指标的要求,影响使用安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要求,应定性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问题,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应从轻处罚。

不合格原因及危害后果:

涉案燃气灶具执行的产品标准GB16410-2007,GB30720-2014,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已不符合现行的家用燃气灶具标准GB16410-2020,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与燃气灶具的使用安全有直接关系,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作为燃气灶具使用中的重要安全指标,不仅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阀”,更维护了合法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资,特别是安全、执行的国家标准状况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此案是典型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强化对燃气灶具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惩治力度,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对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燃气灶具市场经营秩序、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曹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