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违法广告 暴龙眼镜关联公司被罚21.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1-10-15 01:43:4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孟刚  点击:2414次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孟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因发布违法广告,暴龙眼镜关联公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光学)近日被罚款21.8万余元。

记者发现,处罚单位为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思明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厦思市监处〔2021〕152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当事人雅瑞光学通过在新浪微博上注册及运营的名称为“MOLSION陌森眼镜”的账号2020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5日期间,发布直接或间接介绍关联公司销售的12星座、花目、梦境、斑斓、绽放系列隐形眼镜产品的图文及视频广告共计38条。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上述38条广告中的图片及视频素材,均为当事人通过自行运营的微博发布,不涉及其他运营及发布费用,故上述广告费用即为素材制作的相关费用,共计218310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隐形眼镜广告,均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其中,当事人于2020年8月29日10点发布的话题为“#乘风破浪,为eye而战”的隐形眼镜互动式活动广告中,配图使用一名医师的肖像,并附带简介。

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隐形眼镜为三类医疗器械,《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通过运营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38条“陌森MOLSION”隐形眼镜广告,构成《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所指,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当事人通过新浪微博发布的38条“陌森MOLSION”隐形眼镜广告,均未标明上述内容,违反该规定,构成《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医师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9日10点发布的话题为“#乘风破浪,为eye而战”的隐形眼镜互动式活动广告中使用医师的名义和形象,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构成《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据此,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市场监管部门对雅瑞光学处涉案违法广告费用一倍,即218310元罚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雅瑞光学成立于2009年7月,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生产、加工和销售眼镜、汽车镜及零配件(生产和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网上销售眼镜、汽车镜、服装、日用百货及鞋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