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格欺诈”到“价格违法”——追踪邯郸美的幸福时光小区的处罚“变脸”
发布时间:2021-09-16 08:46:33  来源:市场报网络版  作者:范彦青  点击:9033次

记者 范彦青

在2021年8月24日,市场报网络版就邯郸美的幸福时光小区因“价格欺诈”,被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8万一事做出相关报道。奇怪的是,报道发出后,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示的原有处罚决定书被撤销,随后又重新发布新的处罚决定书,但其编号未变。处罚原因由此前的“价格欺诈”改为“价格违法”。

原有处罚决定书上的详细违法原因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均已删掉,违法条款只一句话带过。

8月6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对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书

8月24日,媒体曝光后原有处罚决定书紧急撤销,显示为“当前ID不存在或尚未发布”

8月24日,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对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编号的简版的处罚决定书

关于为何撤回原处罚决定后又发布简化版的情况,记者多次联系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关于这个问题已向领导汇报,正在走流程和手续”。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得到正面答复。

有美的幸福时光的业主向市场报网络版反映,购房时,美的置业推出了“交1万抵2万、1.5万抵3万”的优惠政策,当时这些钱全部在售楼部由美的置业的置业顾问收取,但只给了一个收据,没有算到房款里也没有开发票。业主们质疑,既然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了,说明这是违法行为,但为什么只罚款,而不将违法所得退还给业主?

记者了解到,美的幸福时光在2018年至2020年销售期间确实有这类促销政策。该笔费用是否可以收取以及是否应该退还给购房者,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联系到了邯郸市丛台区房管局稽查科,但工作人员只答复了“属于违规”,并未做更多说明。

关于是否应该开发票的问题,记者又联系了邯郸市税务局。工作人员答复:“如果是开发商自己收的款项,应该计入开发商收入,都需要开发票;如果是通过中介购买,由中介收款和开收据,就不需要开发票。”

【律师声音】

针对美的幸福时光项目所收取的这笔费用是否应该退还给业主,以及是否存在偷税漏税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市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敏。

李晓敏律师告诉记者:

美的幸福时光项目所收取的1万和1.5万的费用属于“促销政策费用”,且没有计入房款,那么就属于业主在购房款之外额外支出的其他费用。

从费用的性质分析,《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这其中提到的商品房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也就是说,无论是开发商还是销售中介,都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收取未明确标明的费用。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促销政策费用”显然属于标价之外的、未予标明的费用。

从收取费用的主体分析,目前并不了解收取“促销政策费用”置业顾问的身份,如果美的置业的置业顾问是代表开发商,那么该笔费用应该计入购房款;如果置业顾问代表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销售代理的相关规定,置业顾问所收取的费用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而不应由业主向其支付。

因此,向业主收取“促销政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在业主主张的情况下,应予以退还或抵作购房款。

另外,未开具发票属于违反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涉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业主在购房时所支出的任何费用,无论是购房款,还是物业费等,都应该由开发商或其他主体向业主开具发票。任何一笔费用如果没有开具发票,都有可能构成偷税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