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品牌商家跑路 李维嘉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9-10 06:31:12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任宏伟  点击:4669次

9月8日,有网友爆料李维嘉被骂失德艺人,起因是其代言的一家茶饮公司跑路,导致加盟商受骗。多人赴湖南台维权,在现场大喊:“李维嘉,你骗我血汗钱,你良心何在?”

明星代言品牌“翻车”,在最近几年很常见。但这次李维嘉代言是否违反《广告法》?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勇认为,此次李维嘉代言的茶饮公司跑路,并非是茶饮本身出现了质量问题。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明星代言除了遵守《广告法》规定外,还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推荐、证明,还应当做好事前的品牌筛查工作,例如查询特许经营资质。”

红星新闻记者从天眼查APP上看到,“快乐方程式”茶饮品牌的关联公司为广州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由周成和周金年共同持股。天眼风险显示,2021年8月12日,该公司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此外,该公司在今年还多次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被起诉,同时涉及多条终本案件及限制消费令,并因为其他规避执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红星新闻记者从天眼查APP上查阅李维嘉名下公司,发现他与广州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无关联。而与李维嘉唯一有关联的、位于广州的“广州市云正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其22位合伙人当中也没有发现周成和周金年两人的名字。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放认为,李维嘉作为广告代言人是否存在法律责任,要看是否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例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再比如,如果是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出现上述情形的,广告代言人会承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责任。但是本案例中单纯的茶饮商家跑路不属于代言人责任范畴,想要追究李维嘉的法律责任,主要还是看是否并存上述违反广告法的情形。

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勇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李维嘉代言的茶饮公司跑路,并非是茶饮本身出现了质量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介绍商品,不能为自己从未使用过的产品代言,同时由于代言虚假广告已被处罚未满三年的代言人,不允许其代言广告。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还代言,并造成了消费者损失的,应与广告主、发布者、经营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归根到底,明星代言除了遵守《广告法》规定外,还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推荐、证明,还应当做好事前的品牌筛查工作,例如查询特许经营资质。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应当查询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书,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加盟商来说,应当通过提高三种意识来预防风险和获得救济,即合同意识、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而不应该将投资失败的责任归结于自己喜欢的明星推荐等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