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发布时间:2021-06-09 01:42:09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admin  点击:1669次

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这是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后制发的首份政策文件。意见从家庭监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方面出发,提出25项重点任务。

《意见》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将建未成年人网游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昨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介绍,《意见》在重点任务部分,提出了25条工作要求,都是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法律条款的细化、实化,针对目前工作中的短板问题提出的操作性措施。

她举例说明说,在家庭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加强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实施公共服务优惠;在学校保护方面,重点提出了要推动落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学生管理和服务,推进学校社会工作发展;在社会保护方面,重点提出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明确了专业性社会组织培育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此外,在网络保护方面,《意见》重点提出推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工作细则

会上有记者提问,《民法典》和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了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临时监护工作制度。对于民政部在落实落细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这方面有哪些工作打算?

对此,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表示,《民法典》总则中对监护设立专节进行了规定。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长期监护就是由民政部门担任最终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大家都知道的孤儿,另一类是在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或者是被撤销了监护资格,并且没有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这样一种行为,这类未成年人也由国家负责长期照料。关于临时监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七种情形,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为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导致出现了监护缺失的时候,民政部门负责进行临时监护。另一类也就是未成年人自身因为遭受性侵、欺凌等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紧急安置、临时监护。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长期监护一般由各地的儿童福利机构担任。临时监护一般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这也是我们民政部门儿童福利领域的两类机构。”

郭玉强表示,接下来将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工作细则,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实化,从政策层面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监护。

提出未成年人性侵案一站式取证保护机制

在司法保护方面,《意见》重点提出了要施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一站式取证保护机制,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在昨天的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未成年人检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出了1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一系列创新措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未来,检察机关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推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二是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三是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动。

本组文/本报记者 熊颖琪 统筹/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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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生育类假期制度等相关规定

《意见》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提出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要求全面落实产假等生育类假期制度和哺乳时间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意见明确,加强家庭照护支持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依法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非生父母履行监护权的家庭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帮助,推动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委托人每年提供不少于一次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推进家庭监护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情况开展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时,要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