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总结以往成功做法基础上,将黑龙江省科技奖励工作中行之有效、符合科技奖励改革精神的举措,通过立法予以固化,以科技奖励为载体,突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为鲜明导向。《办法》新增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重新调整奖励结构,突出经济贡献导向。
《办法》新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将先进技术成果在黑龙江省内落地转化,形成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此奖将经济效益指标作为首要衡量标准,把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核心载体,聚焦“4567”现代产业体系,引领黑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
《办法》突出经济贡献导向,从实际需要出发,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条件作出进一步调整细化。自然科学奖授奖主体明确为个人,不再授予组织;技术发明奖突出强调对经济发展直接带动作用,引导广大一线科研人员面向经济主战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成果转化产业化和经济社会贡献导向,从实施技术开发项目、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规范。
《办法》控制数量提升质量。为优化奖项设置,提高科学技术奖含金量,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二等奖两个等级,不再设置三等奖,授奖总数调整为每年不超过19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0项。
据了解,下一步,黑龙江省科技厅将加快修订《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体系,深化评审和监督机制改革,优化评审标准和程序,强化监督和惩戒力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不断提升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逐步建立奖励后评估制度,推动获奖成果深度转化和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