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本意是为珍贵的生命做好健康保障,以应不时之需,帮助分摊损失。
如果到了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被保险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解除与秦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行为无效,并赔付原告秦女士保险金7542.2元。
2018年2月,秦女士为自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并投保了(附)住院费用B保险及(附)住院日额保险等附加保险险种,投保人和被投保人均是秦女士。投保时,在健康告知06“您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检查或治疗”选项勾选“是”,并在说明栏中填写“2017年4月因流产在医院住院,曾手术,目前治愈”。
2019年10月16日,秦女士因病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2型糖尿病。秦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被保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与秦女士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2020年9月,秦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焦作中站区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赔付所花费的医疗费。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拒赔理由:原告在投保时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已经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秦女士投保时在书面询问是否患有“糖尿病”,回答“否”,且秦女士在2017年住院期间,被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但是在投保时,原告仅告知其因流产住院,未告知妊娠期糖尿病的疾病诊断,属于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秦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被告解除该合同,关于被告解除合同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原告投保时是否向被告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规定对询问的方式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即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被动性义务。本案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应询问事项向原告做了详细询问,且原告在投保时亦告知被告其2017年4月住院治疗的情况,法院据此认定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投保人主观上无过错,故被告以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使解除权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被告解除合同行为无效,被告据此而拒绝向原告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董小平 王健 时俊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