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莫逃逸 以身试法代价高
发布时间:2020-12-01 12:30:18  来源:人报融媒  作者:admin  点击:1452次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涉案司机张某肇事逃逸获刑一年零两个月,承受87万余元的高额赔偿。

2019年7月27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临牌小型轿车与程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张某弃车逃离现场,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

经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所驾驶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限额30万元商业三者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害人程某因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重伤二级,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97696.13元,法院予以支持。

而涉案投保单上,约定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字体被加黑加粗;投保人也声明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投保人也在上述投保单上签字确认。以上说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支持。遂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附带民事诉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程某各项损失共计122000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程某交强险不足部分损失875696.13元。(董小平 时俊亚 孙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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