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某法院执行案件不执行,随意终止案件执行达十个月之久,隐瞒申请人不送达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1-11-16 11:15:55  来源:人报融媒  作者:admin  点击:8354次

西安市某法院执行案件不执行,随意终止案件执行达十个月之久,隐瞒申请人不送达法律文书。以下为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76。陕西省神木县木镇中

委托代理人:戴律师,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女,汉族,1967年,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 目前在安徽某监狱服刑。

申请事项:

1. 请求依照(2016)陕01民初民事判决书判项执行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600万元及至支付之日的利息(其中600万元自2013年10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2000万元自2013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本息支付日算至于2017年12月10日止.本息共计52392080元(26000000+26392080)。

2. 请求执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清偿诉讼费用263539元。

3. 请求依法执行罗某对上述本息、诉讼等费用的连带支付清偿。

4. 请求执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总计31262400元。

以上总计83918019元。

5. 请求根据最高院(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拍卖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163套房和4268.838平米商铺)偿还以上债务。

事实与理由:原申请人西安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了(2016)陕0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12月份原申请人西安某典当有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做出了(2018)陕01执3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2018)陕01执3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在凤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裁定书, 市中院于2018年11月份指令西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做出了(2019)陕0104执471号立案执行,至今未有任何进展和有效执行措施,蹊跷的是竟然在2020年12月24日做出了(2020)陕0104执恢799号终止执行裁定书至今有十个月之久隐瞒着终止执行,不予通知申请人。

在申请执行期间,2021年4月原申请人西安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本次申请人李某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将(2016)陕01民初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李并对被执行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按照债权转让协议,(2016)陕01民初民事判决书 确定的债权,李成为本次申请人,法院在2021年7月9日做出了(2021)陕0104执异25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李为本案执行申请人,公告期满,该裁定书于2021年9月24日生效。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2016)陕01民初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过在主管执行的领导处查询才知道法院在2020年12月24日已经做出了(2020)陕0104执恢799号终止执行裁定书 ,让代理律师感到很吃惊,如此作为隐瞒着代理律师和当事人,不与告知真相,不与送达法律文书,特此向贵院提出来质疑,谁在非法做手脚,阻止案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