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天量罚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设五道关口规范电子眼抓拍
发布时间:2021-07-13 01:45:35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admin  点击:5628次

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颇受关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施行,那么,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于上述现象有哪些新的规定呢?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在接受红星新闻在内的媒体集体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中,第41条对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其中要求,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张晓莹表示,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的问题上,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此次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41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了五个“关口”。

一是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二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三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四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五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既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张晓莹表示,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围绕这一新规定,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同时,需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此外,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时,又要便捷,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顾不同群体需求。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