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蒲城审判机构:践踏法律堪称“典范”
发布时间:2021-05-31 09:17:30  来源:南方法制观察  作者:admin  点击:11657次

编者按:一个县级审判机构既敢公然蹂躏国家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依法治国战略,又敢公然践踏国家法律,这是要谋反的节奏,必须立即纠正。

蒲城古称“重泉”、“南白水”,位于陕西关中平原东北部,东临大荔县、澄城县;西接富平县;北依白水县、铜川市;南靠临渭区。东西长55千米,南北宽49千米,总人口77.8315万人,总面积1583.58平方千米,为渭南市面积第二大县。

蒲城又是陕西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北京时间的诞生地,陕西产粮第一大县,被称为酥梨之乡和焰火之乡,周边有唐桥陵、唐泰陵等五个雄伟的唐代帝王陵墓。蒲城还是国民革命军上将杨虎城和“以尸血谏”道光皇帝的清代名相王鼎的家乡,故有“将相故里”之美誉。

然而近十余年来,蒲城境内的渗粪井遍布,污染着地下水源龙脉,仅据官方公布出来的数据就达一万七千余眼(已整治填埋部分)。但据“国家依法治国与环保战略研习小组”的志愿者走访调查发现,蒲城境内被瞒报、漏报渗粪井的还很多很多……

近年,蒲城境内的法治状况和其境内的渗粪井污染地下水源龙脉一样令人担忧。为害蒲城多年的安氏等多个黑社会集团在以国家为统帅的党中央扫黑除恶铁拳打击之下刚刚纷纷覆灭,但残余势力仍不可小视。某些执法犯法之徒还很顽固,还在公然的明火执杖,不肯悔改,不信且看下面铁的事实。

一 藐视法庭,践踏法律,开庭时某审判机构负责人玩“空城计”

2021年3月24日,蒲城县审判机构对原告蒲城渭北砂轮厂(以下简称“砂轮厂”)诉被告蒲城县殡葬管理所、陕西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立案,案号为:(2021)陕0526民初900号。

2021年4月29日,蒲城县审判机构传票通知原告蒲城渭北砂轮厂于 2021年5月27日9:00到“第十审判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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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蒲城县审判机构给原告发的开庭传票,不但载明2021年5月27日9:00到“第十审判庭”开庭,还载明原告或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会有如何严重的法律后果,但就是不说审判机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该怎么处理,难道审判机构负责人就可以超然于法外吗?

2021年5月27日9:00,原告砂轮厂负责人高俊德及其聘请的北京聚律堂律师事务所王继丰律师准时座在原告及代理人席位上,但被告及审判机构负责人席位上却空无一人。约10分钟后,被告及审判机构负责人席位上依旧是空无一人。于是砂轮厂负责人高俊德及代理律师王继丰找到书记员王淼同志的办公室询问不准时开庭原因。书记员王淼同志说:原来的审判机构负责人调走了,新安排的审判机构负责人(拒不说出姓名)今天没来,开不成庭了。砂轮厂负责人高俊德很不高兴地问道:原来的审判机构负责人是今天早上调走的还是那一天调走的?开不成庭为什么不提前告诉原告?为什么让原告、证人、北京律师及远道而来的旁听人员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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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威严因蒲城审判机构个别审判机构负责人的无情践踏而登时扫地。

1、蒲城审判机构的上述因某个审判机构负责人调动工作调换合议庭成员未提前告知原告方的做法践踏了下列法律规定。

《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2、早已定好的开庭时间,开庭时审判机构负责人因故不来,该怎么办?

(1)《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遍阅《民法》似乎只规定了原告、被告开庭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该怎么处理,还找不到审判机构负责人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该怎么处理?非也。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3)《法官法》第十条 审判机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4)《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审判机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5)《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6)《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7)《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8)《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审判机构、人民诉讼机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传票、开庭通知中载明的开庭时间是人民审判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及相关案件的需要确定的,是盖有人民审判机构公章,是具有法律强制效力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审判机构负责人更应当带头严格遵守,以体现法律的威严,这也是上述《审判机构负责人法》第十条、《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严格要求。贻误了就应当依据《审判机构负责人法》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监察法》第十五条追究责任。

蒲城县审判机构某审判机构负责人开庭时玩“空城计”的做法看似是个偶然现象,实则是个必然问题。不信且看下面事实:

二 践踏法律规定,迟迟不立案

《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审判机构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此案至今拖延超过法定时限12天还未立案

2021年5月7日,原告蔡东亮等三公民因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以下简称“蒲城分局”)拒不依法公开蒲城辖区内的渗(粪)井明细而将被告蒲城分局以挂号信的形式起诉至蒲城县审判机构。经查询,蒲城审判机构已于5月9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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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2021年5月9日13时56分,蒲城县审判机构收到蔡东亮等原告诉状的查询凭据,但至今19天过去了还没有立案,审判机构视法律为无物。

那么依据前述《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蒲城县审判机构应当在5月16日前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可是如今已超过法定立案时限12天,蒲城审判机构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致使原告公民胜诉无望,败诉无门!

2、这个案子超过法律时限7天才立案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审判机构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21年4月2日,高俊德等三原告将违反法律、“掩耳盗铃”、拒不履行粪井信息公开义务的蒲城县永丰、洛滨、龙池等12镇(街道办)起诉到蒲城审判机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的上述规定,蒲城审判机构最迟的立案时限为4月9日之前(含9日当天)。可是蒲城审判机构呢?直到今天(4月16日)才让原告去交费立案,超过了法定立案时限7天。

3、该案已拖延11年11个月还没有立案

蒲城县孙镇龙泉六组公民段建绪2009年1月24日(农历腊月29日)傍晚在杨虎城将军故乡——蒲城县孙镇甘北村为杨乐洪老板巡察砖厂时被甘北村的嫌犯姜某锁、姜某也父子所开的三轮车撞到在地,碾着了右大腿(致粉碎性骨折),随后被姜氏父子扔至堰下逃跑……报案后蒲城县公安机关拒不立案侦查,无奈告至蒲城县审判机构又遭到冷遇……

2009年6月29日,公民段建绪将蒲城县执法机构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放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一案的诉讼材料第二次以挂号信的形式从蒲城孙镇寄给了蒲城县审判机构,至今已过了11年11个月还没有立案,而段建绪本人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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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1、2为段建绪告状过程中2009年、2010年渭南市诉讼机构的两次批办单;上图3为2009年6月29日段建绪亲属寄给蒲城县审判机构状告蒲城县执法机构严重不作为的立案挂号信回执,至今11年1个月过去了,还没有等到立案的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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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水泥板后荒草掩盖下的公民段建绪的坟,他到死连一个数千年祖先遗传下来的败诉权利都没的等到,真是“死不瞑目”。

2017年农历2月23日在贫病交加中去世,疯狂地剥夺了数千年来祖辈遗传给段建绪败诉的权利,致段建绪死不瞑目。

以上事实法律,请相关机关明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