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 孙蔚)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等。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同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筹建方式、用地保障、租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意见》强调,10个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情况,科学布局房源,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结合产业园区、重大企业(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实际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各地级以上市要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筹集建设计划。
在落实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意见》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要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焕发老城区新活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将建设要求列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意见》明确要求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出台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指引。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行业发展,对此,《意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在职责范围内,建立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绿色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的要求,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意见》鼓励非居住存量土地及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有关部门出台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各地级以上市要出台具体的工作指引及激励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可把闲置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经适房等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对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租期可放宽到10年,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事实上,近年来深圳对租赁住房的加大供应作出不少努力。《深圳市住房发展2021年度实施计划》显示,2021年计划供应租赁住房用地37公顷,2021 年全市计划建设筹集租赁住房10万套(间)。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在当前的住房制度改革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是重要的一环,这项工作的推进要加快、要细化。广东此次出台的政策充分吸收了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思路,此外,在一些细节上给与了更大的支持力度。比如,其明确表示将促进市场主体与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和产业园区等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合作主体对接,此举具有较强的务实性,有助于建立一个高效的平台,促进土地资源和资金等更好对接,利好后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