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19日电 (记者黄盛)证监会日前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裁量规则》明确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设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规定了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同时,将证券期货违法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进行衔接,规定了三类“行刑衔接”情形的处理方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近年来,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相继修订、出台,定额罚与倍数罚的幅度上限拔高,新形势下如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则,明确行政处罚梯次,统一各执法机关裁量标准,为公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在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方面,《裁量规则》对裁量阶次的含义和划分方式作出明确,并分别规定各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在“行刑衔接”情形的处理方式方面,《裁量规则》明确,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
《裁量规则》也对“行刑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先行后刑”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二是“先刑后行”的情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三是“刑事回转”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裁量规则》还明确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制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裁量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的,应当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强化组织落实,确保《裁量规则》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一是加强宣传解读,充分传导“重违严惩、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二是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学好用好《裁量规则》,证监会也将进一步加强对派出机构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指导;三是聚焦重点问题,在行政处罚制度建设上持续发力,力争形成导向明确、逻辑清晰、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