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黄盛)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2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显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扣缴客户端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在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近办理申报,税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缴入库。
另外,根据《公告》,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协同管理。税务机关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升证券机构、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便利度。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管服务事项,依照《公告》规定。
另据了解,《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